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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
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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