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
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