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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一、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者,以一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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