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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大使館置特命全權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
並置左列外交官員:一、參事一人至四人。
二、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及三等秘書一人至二十二人。
大使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公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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