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