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指經外交部認定能以此項語文處理公務而言。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館長,係指大使、常任代表、總領事及領事館領事。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係以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為計算標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