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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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