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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
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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