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