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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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