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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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