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會計室。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十、中部辦事處。十一、南部辦事處。十二、東部辦事處。十三、雲嘉南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