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