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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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