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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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