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