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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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