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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駐外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駐外機構後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本部處理,倘有隱匿併予議處,如有公款公物因而蒙受損失時,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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