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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
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電報本部核定。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送交移交人員,一份會陳各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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