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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等國事務。
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澳門地區事務。
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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