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等國事務。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澳門地區事務。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