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