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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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