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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秘書長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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