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