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無戶籍國民為任職於飛航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無戶籍國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國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依前二項規定入國臨時停留,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出國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臨時入國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