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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效期,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自核發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效期為六個月,自核發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之效期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自核發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效期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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