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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無戶籍國民於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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