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
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外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