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三、臺灣地區居留證。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免附前項第三款文件。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隨同居留者申請定居,應與申請定居者併同申請或於其定居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