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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延期每次為三年。
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情形之一者,依聘僱期間發給;有同條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情形者,依就學、受訓或實習期間發給。
依前項但書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僑生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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