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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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