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