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