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PASS卡及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創業家簽證,其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及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規費收費數額,依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規定辦理。外交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得委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前項居留簽證及聘僱工作許可之規費徵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