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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就業金卡規費收費如下: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一)申請人係屬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以下簡稱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外國人以免簽證、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簽證或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後申請:(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三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三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三、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簽證入國後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四、外國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一百元。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申請並繳納規費者,於案件送交外交部審查前,得申請變更繳驗護照地點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部國內各辦事處,應依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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