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二、在學術機關或機構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與移民業務相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