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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保證金,由移民業務機構以其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予入出國及移民署,供作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移民業務發生糾紛時賠償之用。
移民業務機構提存之保證金不足額時,應於接獲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足金額;屆期未補足者,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廢止其許可、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
移民業務機構增列或刪除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變更保證金:一、變更保證金申請書。
二、定期存款單影本。
三、質權設定通知書。
移民業務機構刪除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得於前項保證金完成變更後,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領回定期存款單:一、退還定期存款單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通知書。
三、原繳交保證金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四、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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