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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具備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其數額如下: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款業務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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