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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一、設立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
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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