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移民業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一、申請書。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三、廣告內容之佐證文件一式二份。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