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移民業務機構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廢止設立許可: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三、註冊登記證。但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