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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移民業務機構解散、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應繳回註冊登記證。
但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依前項規定繳回註冊登記證、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公告六十日後,未發生移民糾紛情事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解除質權設定及領回定期存款單:一、退還定期存款單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通知書。
三、未結案之委託代辦案件清冊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之證明文件。
四、解散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五、原繳交保證金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六、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清算人印章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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