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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依第二條許可設立、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及質權設定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註冊登記證:一、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前項移民業務機構逾期申請核發註冊登記證,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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