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
測驗結果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製發成績通知單。
測驗成績及格者,得檢附申請書及成績通知單,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