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下列各款之罪嫌,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犯罪:一、於國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人口販運案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符合刑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許可其入國並追訴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