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一、服務項目。二、收費項目及金額。三、收費及退費方式。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