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於許可證效期屆滿前,終止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正本,向移民署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