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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仍得申請延期。
前項情形,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不得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前二項申請,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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