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向下列單位申請並驗證香港、澳門或海外地區製作之文書: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並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理後,核轉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