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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附有證明文件,急須進入臺灣地區,應備具第七條文件,向第八條規定單位申請,由受理單位查核後,逕發給入境證明書。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入境證明書進入臺灣地區,應於入境時向移民署補辦入出境手續後,再行查驗入境。
香港或澳門居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境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持憑入境,並補辦入出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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