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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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