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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償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之所得,應即存(匯)入補償金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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